公告日期:2026-05-30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激励
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
升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健康与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包含职工代表董
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载明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按劳分配,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 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 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确保业务持续增长,促进
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 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
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
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
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确定,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可以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从业经验、公司职工工
资水平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 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相挂钩,金额根据公司
经营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实际支付金额会有所
浮动;
(三) 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视公司经营情
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上述薪酬为税前金额,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
因。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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