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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博实结: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依据《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行使职权;财务总监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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