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事项:
1.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单纯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单纯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以及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对已按照累计计算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不再纳入上述相关累计计算的范围。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