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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博实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具备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
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与生产经营相关,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在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谨慎预测公司的外汇收支情况。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审议额度。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内控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订、报批,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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