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实施委托理财业务的原则:
(一)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进行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委托理财均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4)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相关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
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委托理财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同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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