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融资和担保事项的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以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的总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议及披露程序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对外披露。根据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
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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