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2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张洁律师、孙文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就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和审核问询相关问题更新的相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但不涉及更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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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关于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新情况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之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并与发行人已有的其他普通股同股同权,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于2023年9月27日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3] 230Z373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显示发行人2020年度、
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分别为7,308.94万元、7,552.69万元、7,716.97万元和3,615.48
万元,均为正数。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容诚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3] 230Z3737号《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以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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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电力有限按照截至2017年4月30日经审计
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电力有限成立于2001年4月12日,持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三年;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等组织机构,并健全了相关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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