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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山大电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2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且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经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申请人”或“山大电力”)委托,本所指派夏慧君律师、孙文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作为上市申请人本次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股票上市”)的法律顾问,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9SH3000016/WS/kw/cm/D97

本所已得到上市申请人的保证,即上市申请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申请人为本次股票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申请人申请本次股票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市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票上市的相关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上市申请人于 2023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等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事项的议
案。上市申请人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
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前述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
关授权合法、有效。

(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25 年
第 6 次审议会议结果,上市申请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25]1082 号《关于同意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上市申请人本次发行注册申请已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

(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776
号),同意申请人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证券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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