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 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 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 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聘用与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改制、分立、重组、解散方案;
(五)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 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一) 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二)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
(十三) 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更换或者推荐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十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 《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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