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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2 17:11:24 股吧网页版
新铝时代: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3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公司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部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25岁的自然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满足有关主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项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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