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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2 17:11:25 股吧网页版
新铝时代:累积投票制度实施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3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五条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的股
东可以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的股东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向董事会会报告。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为: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
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
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
董事人数;

(三)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
积投票权数;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
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五)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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