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管工作,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增加公司价值,促进公司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沟通表达能力。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增强专
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坚持原则,重视证据,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和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 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期间,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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