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部分用语的含义:
(一)“母公司”,是指公司,即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含 50%)以上股份或权益,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三)“控股子公司管理”,是指公司作为股东,对控股子公司设立、运营及退出等过程中与股东权利有关事务的管理行为。
(四)“股东派出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推荐)到控股子公司中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委派(推
荐)并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控股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委托理财等事项;
3.超过授权范围的资产处置、资产或债务重组等;
4.股权转让;
5.公司合并或分立;
6.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7.修改公司章程;
8.公司认定或控股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
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
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应报备公司董事会。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董事)。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2 名监事。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
会。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控股子公司须及时在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董事作出决定,下同)、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为监事作出决定,下同)或股东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送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有权通过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出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二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控股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控股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公司
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控股子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原则,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控股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算、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预算全部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范畴,并根据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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