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
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占用方式。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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