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法律意见书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2025 年 6 月 24 日,公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重庆市
南川区东城街道龙江大道 279 号重庆铝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何峰主持。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法律意见书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9 日 9:15-15:00。
据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