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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5 17:09:04 股吧网页版
浙江华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浙江华业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出具《关于同意浙江华业塑料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浙江华业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20,000,000 股,并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8,401,791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 2 名,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0.5022%。现锁定期即将届满,
将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星期五)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
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舟山群岛新区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洋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 100%;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14.62 元/股(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企业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入股成本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4)本承诺出具后,若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等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承诺无条件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8,401,791 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0.5022%。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3 月 27 日(星期五)。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共计 2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份总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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