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辞任。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辞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辞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辞职时间;
(二)辞职原因;
(三)辞去的职务;
(四)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应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第七条 董事辞任的,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其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二)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尽快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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