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海波)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黄海波,在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上,被依法选举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自当选之日起算。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化运作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现将 2025 年度(自 2025
年 8 月 28 日上任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
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本人黄海波,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同济大学机械设计及理论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研究所副所长、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 8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 独立性说明
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亲属关系,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
(一)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自 2025 年 8 月上任以来,未召开股东会,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的董事会,认
真审阅会议材料,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对各项议案进行独立、审慎的判断。202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1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无缺席或委托代表代为出席的情况;召开股东会 0 次。
本人 2025 年任职期内,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对董事会会议提交的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现场工作情况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日常工作汇报、参加公司现场会议、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尽快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积极学习公司的最新规章制度,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规范运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本人审阅了公司 2025 年度第三季度报告,认为财务数据真实、公允的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则,不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本人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与公司交流了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未来规划发展提出建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 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认真听取内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实时跟进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通过动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客观评价。
(四)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本人积极关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和舆情动态,关注中小股东的诉求,力求在决策中体现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督促公司持续提升投资者管理能力,拓宽渠道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交流。
2、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内容,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要时与公司相关人员交流沟通,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客观公正地行使投票表决权,促进公司决策的科学性
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 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5 年任职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就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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