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邮编:518034
42、41、31DE、2403、2405,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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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517/FY/2025-594 号
致: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定于 2025 年5 月 20 日召开。
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刊载了《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方式。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30 在广东省东莞市寮
步镇石大路寮步段 733 号 1 栋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楼会议室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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