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
人。
第四条 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和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六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二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总经理在拟定或研究决定公司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受邀列席董事会会议。
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三节 副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工作;
(三)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 财务负责人职权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为: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全面做好财务工作;
(二)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使用方案;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五)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并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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