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
期、外汇套期保值、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二)评估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三)负责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逐笔
审核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
(四)负责定期对公司已操作业务的交易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
(五)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
告。
(六)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需要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准确地报送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
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
据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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