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9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所属各事业部、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评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为公司优化管理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公司常规审计工作及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专项审计;
(五)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部权限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汇报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及对公司经济
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七条 审计部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有关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内部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做出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违反规定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依据
第八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五)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六)其他有关标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程序
(一)拟定内部审计计划;
(二)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及其他有
关的资料、资产,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四)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建议;
(六)审计终结,出具相关报告;
(七)检查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情况;
(八)及时处理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提出的异议。
第六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对违反工作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审计委员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与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法律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其附件;
(三)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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