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苏州天脉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和中国台湾籍员工,公司将该部分员工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部分员工与其他中国大陆籍员工
同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外籍高端人才,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次纳入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3、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8.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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