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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2 07:58:21 股吧网页版
强达电路: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再创意字[2026]第 003-02 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达电路”“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深交所进一步审核意见,同时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报告期调整为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信达律师对发行人
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
与本次发行项目的法律事项重大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汇对发行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中汇
会审[2026]4231 号”《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与《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2165号)(包含 2022年度和 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4541 号)(包含 2024 年度)合称“《审计报告》”)及“中汇会审[2026]4232 号”《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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