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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29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达电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强达电路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40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84.40 万股,并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56,531,8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75,375,8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56,531,8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18,844,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6 名,分别为何伟鸿先生、贡超先生、深圳市博众信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博信卓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博信”)、芜湖恒和一号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和投资”)、深圳市中小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小担”)、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产投”)。
(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有关限售安排、减持意向的承诺情况如下:
1、股东、监事何伟鸿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股东深圳博信、深圳中小担及宝安产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最终锁定期限以前述孰晚者为准;
(2)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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