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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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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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再创意字[2026]第 002-01 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达电路”“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目录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18
正 文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96 万平方米多层板、HDI 板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项目总投资额100000.00 万元,其中首发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36320.41 万元。
本次募投项目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已启动建设,由于首次公开发行中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总投资存在较大资金缺口,拟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予以补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提升 HDI、高多层板生产能力,满足市场对高层数、
高密度、高性能产品的快速交付需求。项目达产后,将具备年产 72 万平方米多层板(以高多层板为主)和 24 万平方米 HDI 板的生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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