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正在发生、将要发生、可能发生的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重大事件或信息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召开的总经理工作会会议;
(二)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的决议;
(三)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召开的关于本章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四)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十二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涉及以上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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