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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20:44:29 股吧网页版
矽电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最后董事当选按照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六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八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下一届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或者增选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的议案,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

(二)现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

(四)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九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董事被提名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30%
及以上的,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六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法确定: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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