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深交所的相关问询。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并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交易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深交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 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 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 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四) 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 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 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