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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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2】第 0205 号
二○二二年六月
目 录
释 义...... 3
引 言...... 5
正 文...... 11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3
四、发行人的设立...... 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8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2
八、发行人的业务...... 2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6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1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同宇新材、公司、股份 指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同宇有限 指 广东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曾用名四
会市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指 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会兆宇 指 四会兆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股东,员工持股平台
四会市乾润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乾润泰
乾润泰 指 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于 2021 年
8 月退出,于 2021 年 12 月注销
江西同宇 指 江西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兴业证券、保荐机构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嘉学资产评估 指 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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