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2 年至 2024 年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由原广东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宇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注册地址本公司总部的经营地址四会市大沙镇马房开发区(西南一区编号 ES1020)。法定代表人张驰。
2015 年 12 月 22 日,苏州乾润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纪仲林签署了《公司章程》,
约定共同出资设立四会市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万元。其中,苏州乾润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2,64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8%;纪仲林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36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2%。
经过一系列股权变更、更名后,于股份制改制前,本公司的股东为张驰、苏世国、纪仲林、章星、邓凯华、四会兆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胡展东。
根据 2021 年 11 月同宇有限的股东会决议和张驰、苏世国、纪仲林、章星、邓凯华、
四会兆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胡展东七名股东签署的《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及章程的规定,同宇有限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万元,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由同宇有限全体投资者以其拥有的同宇有限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改制基准日)止的经审计净资产折合本公司股本人民币 3,000.00 万元出资。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股本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MA4UKXQJ1F。
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为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化学原料、化工产品(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环氧树脂(2828)、酚醛树脂(2828)、苯并噁嗪树脂(2828)、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
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决议批准
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此外,本公司还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2.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下列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未提及的业务按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所有者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营业周期
本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4.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本公司无境外(分)子公司。
5.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重要性标准
公司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和发展阶段,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事项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其重要性。在判断相关事项的性质重要性时,公司主要考虑该事项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在判断事项金额大小的重要性时,基于对公司业务性质及规模的考虑,公司选取了税前利润总额为基准确定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影响税前利润总额 5%以上事项为公司重要性水平判断标准。
6.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范围的确定
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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