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投资及交易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及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及关联交易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应服从公司制定的发展战略,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虽不足 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视同公司行为,其重大投资和交易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和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上述购买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是指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第九条 公司涉及融资事项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投资及交易事项涉及对外担保时,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及审批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投资及交易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重大投资和交易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的组织管理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机构,负责对投资、交易计划进行审议,对提交的议案进行批准、表决;
(二)公司总经理为投资、交易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交易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内部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披露、监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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