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依法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提供
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
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
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以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
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
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
署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对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
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
表净资产的 50%,对达到或超过该金额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十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
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
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
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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