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东会网络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
指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
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
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公司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
服务。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
第六条 深交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公司委托,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通过深
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
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
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
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
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
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在深交所交易系统对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
简称,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
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
或者“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
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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