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会选举审计委员会时,对候选成员采取逐个表决。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反馈等。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
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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