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董事或除总经理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一条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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