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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9:50:01 股吧网页版
壹连科技: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其他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
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
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或支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
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
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因关联交易导
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公司不得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
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
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
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
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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