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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7 22:48:48 股吧网页版
3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2-2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科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
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
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年2月 23日出具的《关于广东省
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208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和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513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对《审核问询函》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鉴于立信已对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1-6月(2019年度、2020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合称报告期或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19 年度至 2022 年 6 月》(信会师报字[2022]第 ZM20349 号)(以下简称
《2022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词语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使用简称、词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所涉事项之核查意见

一、 《审核问询函》2.关于服务质量和经营合法合规性

申报材料显示:(1)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与
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证书 26 项。(2)公司获取业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投标方式和直接委托,其中投标形式包括公开招投标形式、邀标形式。(3)近三年,公司检验检测业务毛利率呈逐年下降趋势。监理、设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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