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督促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
事会设独立董事 3 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除应由股东会审议
事项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批准债务高风险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十) 制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 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下列公司投资、收购重大资产事项;
(十七) 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3,000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 审批金额在人民币 20,000 万以下的融资;
(十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范围
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 选举董事长;
(二十一) 变更公司工商登记内容;
(二十二) 制订本规则的修改方案;
(二十三) 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四) 制订公司土地使用方案;
(二十五) 审核公司的审计报告;
(二十六) 审议所有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业务。
(二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先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者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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