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二○二五年度
关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M10448号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科”)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广东建科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广东建科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广东建科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广东建科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广东建科为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此页无正文,此页为关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廖慕桃(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庆如
中国 上海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等相关规定,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7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04,66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6.56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86,569,6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7,389,866.90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29,179,733.1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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