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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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135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迪技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港迪技术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及核查意见等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或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港迪技术为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 港迪技术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本次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2、 港迪技术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
3、 2026 年 4 月 29 日至 2026 年 5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未接到
任何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 5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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