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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9:38:29 股吧网页版
港迪技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111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迪技术”或“公司”)的委托,就港迪技术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港迪技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港迪技术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港迪技术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港迪技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港迪技术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港迪技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 港迪技术现持有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MA4KL3B99W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公司
章程》,港迪技术注册资本为 5,568 万元,住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
理工大学科技园理工园路 6 号 D 车间,法定代表人为向爱国,经营范围
为“高、低压变频器、逆变器、制动单元、整流回馈装置、伺服系统、
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HMI(人机界面)、工业自动化产品、光伏
发电新能源产品、风力发电新能源产品、新能源汽车、自动化装备、机
械电子设备、物联网产品、机电产品、工业控制软件的研发、生产、销
售、维修、保养及相关技术服务;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系统集成;货
物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涉及许可经营
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 根据《公司章程》,港迪技术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港迪技术”,证券代码为
“301633”。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
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港迪技术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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