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重大事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公司和各分支机构。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事项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事项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事项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事项,保证未公开重大事项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需公开披露的事项。
(三)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派驻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四)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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