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职责权利,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事。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公司所处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四)拟订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有关的经济合同;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高级助手,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在分管职能上有较大自主决策权;
(三)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四)协助总经理协调全面工作;在总经理缺席时,受托代行总经理职务;
(五)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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