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境内外直属分支机构、境内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董事会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内审部门及人员设置
第五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该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六条 内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 1 人。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内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扰、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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