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 2 人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确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应于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半数以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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