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与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品种及期限。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上述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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