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诚信、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职工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 1/2。公司的总经理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
事会聘任制。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必
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依法解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如果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
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
之前提出辞职,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
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进行相关事项的决策;
(九)《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决策权限
(一)总经理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超过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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