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7 18:27:05 股吧网页版
联合动力: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
授权财务部门及董秘办公室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具体办理担保业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担保情形,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
按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被担保人应当至

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反担保方案。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财务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将由财务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公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反馈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