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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8:27:07 股吧网页版
联合动力: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界定及交易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不包括活期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类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履行如下审批权限:

(一)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决策。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秘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秘办公室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性。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经办。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的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委托理财时,应与金融机构签署协议,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签署上述协议前应会同公司法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付审批手续。由财务部门具体运行人填写用款申请单,并注明理财产品使用资金金额和理财期限,完成审批后,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支付。

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延续期间,财务部门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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